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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中心城区“四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1908次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赫鹏翀)日前,清远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和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在即将到来的中秋节、国庆节和明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相应处罚。

  在2018年春节、元宵节前夕,清远市也颁布过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通告,但此次《通告》进一步扩大了禁止燃放的时间和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处罚标准,特别是删除了“限制”字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覆盖“四节”??

  中心城区禁燃烟花爆竹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实际,要求自2018年9月17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7日24时止、自2019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2月20日24时止,在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是指清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清新区太和镇辖区。中心城区以外需要设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应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燃放。

  《通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通告》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处罚标准明确??

  阻碍执法可追究刑责

  针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9月11日起施行,针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息收集:清远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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