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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商业网站广告用“最”字,结果被重罚
作者:lhl 来源: 阅读次数:1765次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1日

广告词中出现“最优惠”“最便民”等用语

一商业网站涉嫌发布违规广告被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表示,“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属于广告用语内容的禁用词汇,一旦使用,将面临至少20万的罚款。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某商业网站因发布违规广告被处罚后不服该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

广告用“最”字 结果被重罚

经调查,该商业网站2016年1月开始,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以下宣传内容:提供……最优惠资讯给广大消费者……清远本地最便民、最实惠的团购网站……关注专属清远市最新最齐全的团购资讯……最新最快的消息……清远本地最齐全的团购资讯……本地最大最齐全的团购网站!

因持续使用多个“最”字,2016年4月,该商业网站被清远市工商局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于7月相继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诉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重罚。同年10月20日,清远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处罚决定。

不服行政处罚 一审驳回诉求

商业网站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网站在粉丝数超过4000人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资讯,推销自己的服务,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其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了“最优惠”、“最便民”、“最实惠”等绝对化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清远市工商局和清远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驳回了商业网站的诉讼请求。

知错能改 二审调解减轻处罚

商业网站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并进行适当的说理说法,商业网站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执法部门能减轻处罚。

鉴于商业网站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情节,清远市工商局也同意在法院的调解下对商业网站减轻处罚,清远市政府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减轻处罚的行政行为无异议。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工商部门减轻了处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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